漳衛職綜〔2018〕20號
關于印發《漳州衛生職業學院行政問責實施細則(試行)》的通知
各系部、處室、直屬科:
為進一步為加強作風建設,強化責任落實,促進我院各級管理人員認真、自覺依法依規履行職責,提高執行力,根據相關規定,結合學校實際,提出如下實施意見,請一并貫徹落實。
漳州衛生職業學院
2018年12月21日
漳州衛生職業學院紀檢監察室 |
2018年12月21日印發 |
漳州衛生職業學院行政問責實施細則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作風建設,強化責任,促進我院各級管理人員認真、自覺依法依規履行職責,提高執行力,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》、福建省《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》和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等相關規定,結合我院實際,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學院各部門(含教學系部,下同)從事行政、后勤、教學管理的各崗位工作人員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問責,是指對學院各部門從事行政、后勤、教學管理的各崗位工作人員不履行(包括拒絕、放棄、推諉應履行的崗位職責)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(包括不完全履行崗位職責、或不依照規定程序、權限、時限履行崗位職責),給學院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不良后果的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規定對其進行責任追究。
第四條 問責應當堅持嚴格要求、實事求是、權責統一、公平公正、懲教結合,依靠群眾,依法有序的原則。
第五條 工作人員受到問責,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,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二章 問責事項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進行問責:
(一)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
1.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、政策和學院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工作部署、政令不暢的;
2.對上級和學院明令禁止的行為,不停止、不糾正的;
3.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,或強令、授意他人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行為的;
4.干預、限制、阻礙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管理、監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;或者授意、指使、縱容他人弄虛作假,阻撓、干擾、對抗監督檢查,妨礙案件查處;或者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。
(二)獨斷專行、決策失誤
1.涉及本部門專業建設、評優評獎、項目申報、職稱評定、師生切身利益等決策事項,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論證、討論、集體決策和報批的;
2.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,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,個人獨斷專行、擅自作出決定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;
3.因決策失誤在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造成人員傷亡、重大財產損失及嚴重影響的;
4. 制定、發布與國家政策及學院相關規定相抵觸的文件、決定或制定業務流程、工作方案中未充分考慮風險防范因素,出現明顯漏洞,補救措施不力,造成嚴重影響。
(三)執行不力,工作失職失誤
1.不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及學院決議、決定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給相關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;
2.對學院黨委、行政作出的決策部署,或分管領導交辦的事項,消極對待、執行不力,給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;
3.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,不認真履行職責,拖踏、頂著不辦,造成嚴重后果的;
4.因工作失職或不作為,工作效率低,服務質量差,群眾反映強烈的;
5. 對應當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、不全面、不真實,造成嚴重影響的;
(四)弄虛作假、態度冷漠
1.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和師生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,歪曲事實的;
2.編報虛假數據、成績欺騙上級和師生;對本部門重大事項瞞報、謊報、遲報而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;
3.在師生生命、財產受到威脅時,不實施或不組織救助的;
4.對涉及師生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解決,或者對師生反映強烈的問題有明確規定要解決而不及時解決的;
5.對上訪師生敷衍塞責、言行失當導致事態惡化;對師生來訪、舉報、申訴不接待,該受理不受理,對反映要求解決的問題進行刁難的。
(五)鋪張浪費、攀比享受
1.借考察、學習、培訓等名義,變相公款旅游的;
2.用公款進行不正當消費娛樂活動的;
3.違規超標占用學院公房,違規超標裝修辦公室的;
4.其他違反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、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或相關紀律作風規定的行為。
(六)處置失當、監管不力
1.不執行學院《院務公開實施辦法》和院務、系務公開等相關規定的;
2.涉及物資采購、基建(修繕)工程、資產承包租賃、教育收費、招生考試等事項,不按國家、省、市及學院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的;
3.不及時采取防范和處置措施,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者特別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的;
4.采取違法措施,引發群體性事件和其他重大事件,或處置方法失當、不作為,導致事態惡化,造成惡劣影響;
5.對本部門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不管不問,甚至包庇、袒護、縱容的;
6.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,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,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,以及事故發生后處置不當的;
第七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、組織人事等方面出現問題的,依照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等相關規定,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。
第八條 除上述情形外,經黨委會、院長辦公會認定需要問責的。
第三章 問責方式
第九條 問責方式
(一)責令作出書面檢查
(二)責令公開道歉
(三)通報批評
(四)誡勉談話
(五)調整工作崗位
(六)停職檢查
(七)降級或降職
(八)引咎辭職
(九)責令辭職
(十)免職
(十一)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
第十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應當從重問責:
(一)干擾、阻礙或不配合問責調查;
(二)弄虛作假、隱瞞事實真相;
(三)對檢舉人、控告人、投訴人、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、報復、陷害;
(四)采取不正當行為,拉攏、收買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;
(五)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問責情形;
(六)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。
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,可以從輕問責:
(一)主動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;
(二)積極配合問責調查,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;
(三)符合其他應當從輕處理規定的。
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調離原部門一年內,在原部門任職期間發生問責情形且應予負責的,仍可以問責。
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免予問責:
(一)在集體決策過程中,針對錯誤的意見或方案提出反對意見,并在會議記錄中有記錄或有旁證的;
(二)因工作涉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,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,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;
(三)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;
(四)因證據不足,無法判定責任的。
第十四條 凡屬集體研究決定的問題需追究責任的,由部門主要負責人負主要責任,班子其他成員按個人在決定中所起的作用進行問責。
第十五條 問責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、任用干部的依據。
第四章 問責程序及要求
第十六條 對各崗位工作人員實行問責由學院決定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下列程序進行;
(一)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的,由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初步核實;
1.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批示和通報;
2.學院黨政領導的指示、批示;
3.因檢舉、控告、處理重大事故事件、查辦案件以及其他方式發現工作人員有應當問責的線索;
4.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有應當問責的線索;
5.各類工作檢查或考核及監察審計中發現有應當問責的線索;
6.教職工、學生、來院辦事人員的檢舉、控告、投訴;
7.其他渠道反映的線索。
(二)經初步核實,如情況確實存在,由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向學院提出書面建議,按干部管理權限啟動問責程序。并由紀檢監察部門、組織人事部門、辦公室、黨委工作部及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進行調查。
被調查的人員應當在收到問責通知的7個工作日內向調查組作出書面說明,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。對阻撓或者干預調查的工作人員,調查組可以提請暫停其職務。
(三)調查組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,情況復雜的,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;情況特別復雜的,經批準,可適當延長,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。調查結果可與被問責人員本人見面,并聽取被問責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后,形成調查報告。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被問責人基本情況、問責事實、問責依據、基本結論和建議采用何種問責方式等,同時附相關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。
(四)調查組向學院提交書面問責調查報告和問責建議。
(五)學院集體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。
(六)送達問責決定書。問責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人員及其所在部門,并派專人與被問責人談話,做好其思想工作,督促其做好有關工作和需要交接的事項。
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被問責人員基本情況、問責事實、問責依據、調查結論、問責方式、批準機關、生效時間、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。
問責情況應由調查組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、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。
第十七條 被問責人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。學院接到書面申訴后,應當由原承辦本問責事項以外的人員辦理,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。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。
(一)問責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、問責方式適當的,維持原決定;
(二)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,但問責方式不當的,變更原決定;
(三)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、證據不確鑿的,撤銷原決定,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、恢復名譽。
第十八條 被問責人員申訴期間,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。
第十九條 被問責人員拒絕執行問責決定或者問責申訴處理決定的,由學院依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相應的組織處理。
第二十條 有關工作人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系,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,應當回避。
第二十一條 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、泄露秘密的,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